當面臨絕症時,患者與家屬往往會抓住任何一線希望。然而,這份脆弱與期盼,有時卻成為不肖人士斂財的工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47號刑事判決,揭露了有醫師利用癌症末期病患的信任,以未經核准的「自體脂肪幹細胞治療」話術,詐取高達數百萬元的費用。今天,我們將透過這起案件,帶您深入了解何謂合法的細胞治療,以及醫師的行為為何會構成詐欺。

一、「自體脂肪幹細胞治療」是什麼?
根據判決書中引述的衛生福利部函釋,我們可以清楚地劃分出合法與非法的界線:
合法的「自體脂肪幹細胞治療」
這是一種嚴格管制的醫療技術。根據我國《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簡稱《特管辦法》),醫療院所必須向衛福部專案申請並取得核准後,才能執行。而且,其核准的適應症相當有限,主要包括:
- 慢性或難以癒合的傷口
- 大面積燒傷或皮膚創傷
- 皮下及軟組織缺損
- 退化性關節炎及膝關節軟骨缺損
最關鍵的一點是,判決中明確指出,目前「自體脂肪幹細胞治療」並未核准用於治療癌症。
本案被告醫師實際執行的「SVF」
被告醫師辯稱他做的是「自體脂肪組織SVF分子萃取物」療法。判決指出,所謂的SVF(基質血管成分),在合法醫療範疇內,是用於「增加特定部位豐腴之技術」,例如豐胸、隆鼻等美容醫學。衛福部明令,執行這項技術「不能宣稱疾病治療效果,亦不能宣稱為細胞治療」。若要將SVF用於臨床治療,則必須依規定申請人體試驗。
簡單來說,被告醫師將一項僅限於美容、且不得宣稱療效的技術,包裝成可以治療癌症的「自體脂肪幹細胞治療」,向病患推銷並收取高額費用,這正是本案詐欺行為的核心。
二、醫師為何會構成詐欺取財罪?
許多人可能會疑惑,醫師確實有為病患進行抽脂、萃取、注射的醫療行為,為何還會成立詐欺罪?這必須從法律的構成要件來看。
詐欺罪的法律構成要件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來說,成立詐欺罪需要幾個要件:行為人使用欺騙的手段(詐術)→ 讓被害人信以為真(陷於錯誤)→ 被害人因此交付財物 → 行為人從中獲利。
醫師在本案中的詐術手法
在本案中,被告醫師的「詐術」體現在多個層面:
- 混淆名詞: 明知自己執行的並非衛福部核准的「自體脂肪幹細胞治療」,卻在病歷、同意書上使用「自體脂肪幹細胞移植療程」、「脂肪幹細胞製作」等字眼,讓病患誤以為接受的是合法的細胞療法。
- 誇大療效: 將僅能用於美容的SVF技術,宣稱為對癌症有幫助的「支持性療法」,利用病患對「幹細胞」的期待,暗示其具有治療效果。
- 利用權威: 憑藉其醫師的專業身分,讓身處絕望的病患及家屬輕易相信其說詞,進而同意支付高達240萬元的療程費用。
被告醫師正是利用了上述詐術,使被害人陷於「此療法能治療我的癌症」的錯誤認知中,進而交付了鉅額款項。醫師的行為完全符合詐欺取財罪的構成要件,因此法院認定其罪名成立,並考量其罔顧醫德、利用病患脆弱處境的惡劣行徑,判處有期徒刑2年。
三、重症病患求醫應有的法律風險意識
面對重大疾病,病患與家屬除了尋求醫療協助,更應建立保護自己的法律風險意識。這不僅是為了避免金錢損失,更是為了保障寶貴的生命與治療機會。
- 釐清「治療」與「試驗」的界線: 合法的創新療法,通常會以嚴謹的「人體試驗」計畫形式進行,並受嚴格監管。若有醫療院所宣稱能提供未經核准的「突破性療法」且索價不菲,就應警覺其可能並非合法的治療,而是遊走法律邊緣的商業行為。
- 善用官方資源,查證醫療合法性: 對於「細胞治療」等高價新興療法,務必主動至衛生福利部網站查詢。衛福部會公告核准施行的醫療機構、醫師及適應症範圍。多一分查證,就能大幅降低受騙的風險。
- 審慎檢視同意書與契約內容: 簽署任何醫療同意書或療程契約前,應仔細閱讀條款。注意其中是否使用模糊不清、誇大療效的字眼,或包含不合理的免責聲明。任何口頭承諾都應要求以書面文字明確記載。
- 尋求第二意見並保全完整紀錄: 在做出重大醫療決定前,諮詢第二位、甚至第三位專科醫師的意見至關重要。同時,應妥善保存所有病歷、診斷證明、收據及對話紀錄,這不僅是為了釐清病情,也是在發生爭議時保護自身權益的重要證據。
在艱辛的抗病路上,事前預防是第一道防線。然而,若不幸懷疑自己或家人遭遇了醫療詐欺或糾紛時,法律將是保障權益的最後一道盾牌。切勿因徬徨而延誤,應及早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才能釐清真相,確保自身權益不因資訊不對等而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