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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妨害自由

「只是推一下」也會成立強制罪?—從離婚協議現場的衝突,看懂刑法妨害自由罪的界線

楊時綱律師 發佈於 2025年11月04日

在日常生活中,肢體接觸或衝突在所難免,但您是否想過,一個看似輕微的「推人」動作,在法律上可能構成刑事犯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自字第1號刑事判決,就是一個真實案例。

這起案件源於一場離婚協議。鐘姓男子因不滿前妻委任的馬○平律師在場,竟在電梯口用雙手將馬律師推入電梯內。鐘男辯稱這只是「反射動作」,且接觸時間僅短短4秒,並未妨害律師權利。然而,法院最終認定其行為成立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判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法律對於個人自由的保障,遠比許多人想像的更為嚴格。以下我們將從本案的三個關鍵重點,為您解析強制罪的要件。

監視器視角下,電梯口一名男子將手搭在另一名西裝男子肩上,氣氛緊張,象徵法律衝突的瞬間

一、法律上的「強暴」,非僅限於暴力毆打

許多人聽到「強暴」二字,會聯想到嚴重的暴力攻擊。但在刑法強制罪的定義中,「強暴」是指「對他人施加不法腕力」。其門檻遠低於一般認知,重點在於行為人是否使用了物理力量,來壓制或影響他人的意思形成、意思決定或活動自由。

在本案中,法院認定鐘男「以雙手將馬律師推入電梯」,這個「推」的動作本身,就是一種對他人施加不法腕力的行為。即使這個動作未造成傷害,也僅持續短短數秒,但它已完全符合強制罪中「強暴」手段的定義。

這告訴我們,任何未經同意、足以影響他人行動的物理力量施加,都可能被視為法律上的強暴行為。

二、妨害的「權利」,包含基本的「行動自由」

強制罪的另一個要件是「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此處的「權利」範圍非常廣泛,不僅包括財產權、契約權等,更涵蓋了受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例如 「人民有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行動自由」 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釋字第535號、第689號、第699號解釋參照)。

《憲法》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判決指出,馬律師在被推之前,是自主選擇「站立在電梯門外」。鐘男的推力,迫使他違反自身意願「被移動至電梯內」。這個過程,直接剝奪了馬律師在該時間點「停留於電梯外」的權利。

鐘男主張接觸時間僅短短4秒,並未妨害權利云云,但此論點未被法院採納,因為權利遭受侵害與否,取決於「有無被妨害」的事實,而非「妨害時間的長短」。只要他人的自由意志因行為人的不法腕力而受到壓制,哪怕只有一瞬間,也足以構成權利的妨害。

三、行為的「違法性」:手段與目的均須具備正當性

並非所有強制行為都會構成犯罪,法律仍會審查其行為是否具有「實質違法性」。簡單來說,法院會檢視行為人使用手段與追求目的之間,是否具備合理關聯,且為社會倫理所能容忍者。

鐘男辯稱,他之所以推開律師,是因爲已和前妻及女兒協議好,希望在律師不在場的情況下溝通。然而,法院勘驗監視器畫面後發現,當時鐘男與前妻正發生激烈口角,其前妻與女兒甚至刻意繞過他以保持距離。這顯示,他的前妻與女兒無意在沒有律師陪同的情況下與他獨處。

因此,法院認定鐘男的目的(將一位合法執行職務的律師排除在場)與手段(使用強暴方式推人)均非合法,其行為已超出社會倫理所能容忍的範疇,故具有違法性,無法免除罪責。

結語:法律是底線,理性溝通才是正道

這則判決是一個重要的提醒:法治社會的核心在於尊重每一個體的自由意志。任何試圖以物理力量強迫他人做「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的行為,都可能觸犯刑法。當糾紛發生時,理性溝通與尋求合法途徑才是解決問題的正道。

強制罪成立三要件的資訊圖表:強暴手段、妨害權利、行為具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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