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年的婚姻劃下句點時,除了情感上的整理,財產的分配往往是雙方最關切的議題。我國《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其立法宗旨在於肯定夫妻雙方在婚姻中,無論是出外工作賺錢,或是在家操持家務、照顧子女,都對家庭財產的累積有所貢獻。因此,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例如離婚)時,將雙方「婚後」取得的財產扣除婚後負債後,差額應由夫妻平均分配,以彰顯婚姻中協力合作的價值。
然而,一個長久以來的爭議是:尚未領取的「退休金」,是否屬「婚後財產」而納入計算呢?過去有法院見解認為,退休金是未來才可能實現的權利,具有不確定性,因此不應納入計算。新近最高法院透過一系列的判決,已明確揭示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所累積的退休金價值,若屬於既得之權利(舊制退休金)或將來確定可取得之財產(新制退休金),皆應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本文將透過最高法院兩則最新的關鍵判決,為您解析勞退舊制與新制的退休金,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中的法律地位與計算方式。

一、勞退舊制:符合退休條件,即屬於「既得權利」應納入分配
首先來看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97號民事判決,該案涉及一對結婚數十年的夫妻。先生自民國73年起於航空公司任職,適用勞基法的退休金舊制。在雙方離婚訴訟的計算基準日(99年2月1日)當下,先生雖然還未實際辦理退休,但其工作年資早已符合勞基法自請退休的條件。
爭議點在於,先生既然還沒退休、也沒拿到錢,這筆退休金能算是他「現存」的財產嗎?
對此,最高法院給出了肯定的答案:
「勞工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工作25年以上者、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得自請退休;勞工非有年滿65歲或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之情形,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勞工退休者,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30日內,給付按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第2項規定計算之退休金,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54條第1項、第55條規定甚明。 勞工如符合上開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法定退休條件,即可請領退休金,不因勞工事後離職而消滅,該退休金給付為將來確定可取得之財產,於請領前即具有財產權之地位,為勞工既得之權利。 退休金金額與勞工工作年資之累積相關,倘其累積係基於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協力、貢獻, 應視為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 ,不因其具有一身專屬性質而有異,始符公平。」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97號民事判決)
【判決解析】
這段判決理由的核心在於「既得權利」的概念。最高法院認為,只要勞工在計算基準日當天,已經滿足了法律規定的退休條件(例如年資滿25年),他隨時可以向雇主請求給付退休金的這項權利,就已經是確定存在的、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了。這份權利的價值,是奠基於婚姻存續期間的長期工作中累積而來,這背後自然也包含了配偶在家務、子女教養等方面的支持與貢獻。因此,即使這筆錢尚未入袋,其「價值」也應被估算出來,列為婚後財產進行分配,如此才符合公平原則。
二、勞退新制:個人專戶內的儲金,屬「確定可取得之財產」
相較於舊制,民國94年7月1日後實施的勞退新制,其結構完全不同。雇主每月需為勞工提繳至少工資6%的金額至勞工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中,這筆錢連同其孳息,所有權完全歸屬於勞工本人。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30號判決這則判決的背景:夫妻雙方皆有勞退新制個人專戶,但於離婚訴訟的計算基準日時,都還未滿60歲,不符合請領年齡,二審法院因此認為這些錢還不能動用,不應計入婚後財產。
然而,最高法院廢棄了這個見解,並提出了關鍵性的論述:
「因勞工退休金有強制儲蓄之性質,故勞工於請領前死亡者,其專戶累積之本金及收益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取;勞工未滿60歲,有領取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失能年金給付或失能等級三等以上之一次失能給付等情形者,得提前領取退休金,揆諸勞退條例第26條第1項立法理由及第24條之2第1項規定亦明。由是而論,適用勞退條例勞工之退休金,係採個人專戶儲存,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歸屬勞工,於符合同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即得請領;縱勞工於符合請領要件前發生法定失能情形或死亡,仍得或提前領取退休金,或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是該專戶內之退休金,原則應屬勞工將來確定可取得之財產,倘其累積,係基於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協力、貢獻,自應視為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而於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訴訟中納入分配,始符憲法保障男女平等,及民法肯定家事勞動價值,使夫妻公平分享婚姻生活成果之本旨。」
【判決解析】
最高法院明確指出,新制退休金的本質是「強制儲蓄」。錢一旦存入個人專戶,就是勞工的財產,只是法律規定原則上要等到60歲才能領。法院特別舉例,即使勞工不幸在60歲前身故,專戶內的錢也會由遺屬領取,並非充公或消失,這證明了其確定的財產性質。因此,不能因為「尚未屆齡請領」就否定它作為現存財產的價值。在離婚財產分配時,應計算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該專戶所累積的本金與收益總額,並將其納入分配。
結論與提醒
| 制度比較 | 勞退舊制(勞基法) | 勞退新制(勞退條例) |
|---|---|---|
| 判斷關鍵 | 在計算基準日,是否已符合法定自請退休條件? | 婚姻存續期間,個人專戶內所累積的本金與收益總額為若干? |
| 法院觀點 | 屬「既得權利」,已具財產地位。 | 屬「確定可取得之財產」,類似強制儲蓄。 |
| 是否需實際退休 | 否,只要符合條件即可。 | 否,與是否屆齡請領無關。 |
綜合上述最高法院的新近見解,我們可以得出一個清晰的結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所累積的退休金價值,若屬於既得之權利(舊制退休金)或將來確定可取得之財產(新制退休金),皆應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最高法院的見解對於保障婚姻中經濟相對弱勢的一方(例如長期擔任家管的配偶)至關重要。它不僅體現了家事勞動的價值,也讓夫妻雙方能更公平地分享婚姻期間共同累積的經濟成果,包含了那份為安穩晚年所做的準備。若您正面臨相關的法律糾紛,務必將配偶的退休金納入考量,以完整地保障自身權益。
由於個案情況各有不同,讀者如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宜諮詢專業律師尋求協助。